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不法 鍾嘉村遭訴特別背信求刑18年

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不法 鍾嘉村遭訴特別背信求刑18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地檢署偵辦屏鵝公路旁開發太陽能光電場不法案,今(8)日偵查終結,三地集團創辦人鍾嘉村涉嫌與開陽能源董事長蔡宗融以虛偽委任開發契約的方式侵吞土地開發費,並編列開陽公司的不實財報,另以層層轉包方式與毅城營造郭姓負責人合謀,以回扣方侵占水保契約工程款,依證交法之特別背信且不法所得逾1億元以上之罪嫌起訴鍾嘉村、蔡宗融;財報不實罪嫌起訴蔡宗融及開陽公司詹姓財務長;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且不法所得逾1億元以上之罪嫌起訴鍾嘉村及毅城公司郭姓負責人。檢察官並對鍾嘉村具體求刑18年及併科罰金1億9000萬元。

鍾嘉村另因「台南市將軍區室內養殖場暨太陽光電工程10,520KW工程」涉嫌行賄前議長郭信良,10月2日被橋頭地檢署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起訴。

雄檢起訴指出,鍾嘉村是北基公司、三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豐公司負責人,並實質掌控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宗融為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嘉村為使其坐落於屏東縣獅子鄉、車城鄉等地的土地發展太陽能光電,於108年4月間,主導合豐公司向其承租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申請電業籌設許可,及與開陽公司簽訂「工程、採購及施工總承包合約」(EPC合約),而開陽公司需支付每千瓦5000元之土地開發費予合豐公司。

鍾嘉村為侵占該筆開發費,與蔡宗融共謀透過簽訂開陽公司與尚發公司虛偽委任開發契約之方式,將應支付予合豐公司的土地開發費另匯至未實質辦理土地開發業務之尚發公司,以此方式使合豐公司受有1億9845萬元損失。

開陽公司於110年間欲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並將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案場作為公司營運實績,但是因該案場之土地開發費用本質為給付回扣予鍾嘉村,蔡宗融與開陽公司詹姓財務長為免因公開發行所踐行之交易揭露程序,致使前述虛偽委任開發合約交易遭外界獲悉,他們便以開陽公司名義與尚發公司就前述虛偽委任開發合約另簽訂保密合約,並於編制開陽公司公開說明書,將尚發公司之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中1億6800萬元隱匿為「客戶庚」。

另依其性質,給付時即應認列為「勞務費用」而不應將其列為資產,竟在編製開陽公司110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中,將給付給尚發公司的1億6800萬元回扣,不實帳列為資產「在建工程─費用」項目,致使上開財務報告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淨利」虛增、合併資產負債表「資產」虛增之不實結果。

此外,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案場因水土保持工程款遠超出蔡宗融之估算,經蔡宗融與鍾嘉村討論後,決定由合豐公司另尋廠商施作。鍾嘉村明知經具有水土保持相關甲級證照的世英營造股份公司估算之相關費用僅約1億7200萬元,竟與曾任尚發公司副總,現為毅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郭姓負責人謀議,先由合豐公司以 3億5700萬元之金額層層轉包予尚發公司、毅城公司,再由毅城公司以1億7200 萬元發包予世英公司施作,郭某再依約將回扣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付予鍾嘉村本人,累計截留並侵占合豐公司工程款共1億5239萬3334元。

檢察官認為,鍾嘉村在本案發生時身為三地集團總裁,同時兼任集團中多家企業負責人,其藉由國家推動能源轉型、發展綠色經濟政策之機會,利用集團中北基公司之從屬公司即三地能源公司入股合豐公司之機會,發展太陽能光電,牟取個人利益。

為維護公司治理之透明度,同時以剝奪重大經濟利益作為有效嚇阻,確保被告鍾嘉村付出足夠代價並讓違法行為所得被剝奪,參酌犯罪所得多達3億5084萬元,佔合豐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65.27%,至今仍矢口否認向開陽公司所拿取之土地開發費用有何不妥,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惟水土保持工程款部分已坦承,並繳回部分犯罪所得等情節,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4、10年,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1億9000萬元。

被告蔡宗融部分,請審酌其為開陽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亦應為開陽公司最大利益,竟僅為增加開陽公司申辦興櫃之實績,而配合被告鍾嘉村將原應支付給合豐公司之土地開發費用,支付給尚發公司,並隱匿此部分財報,損害廣大投資大眾之權益,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年,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1000 萬。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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